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的相关要求,我行将对法人客户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实施转换。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转换范围
2020年1月1日前我行已发放的和已签订贷款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法人客户浮动利率贷款。
以下法人客户贷款不予转换:
(一)2021年1月1日前到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
(二)固定利率贷款。
(三)不良贷款。
(四)委托贷款。
二、转换规则
(一)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
定价基准转换后,法人客户浮动利率贷款首次重定价日为2021年1月1日。之后,重定价周期为12个月,重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
(二)转换定价基准
1.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相应期限LPR品种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LPR的期限品种依据原合同贷款期限确定,原合同贷款期限在5年期及5年期以内的,以1年期LPR为定价基准;原合同贷款期限在5年期以上的,以5年期以上LPR为定价基准。
2.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3.转化为固定利率的,转换后贷款执行利率在合同剩余期限内不再发生变化。
(三)加点数值及利率水平
1.我行将按照公平诚信的原则确定加点数值,加点数值一经确定将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2.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上述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
三、转换渠道
疫情期间,为便于您进行定价基准转换,我行客户经理将主动与您联系具体转换事宜,疫情结束后,请前往我行贷款经办机构办理。
四、转换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我行可受理法人客户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原则上,我行将在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转换。
五、温馨提示
(一)定价基准转换后,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将根据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转换时确认的加点数值重新计算贷款利率水平,届时请关注还款变化并按时足额还款。
(二)定价基准转换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非我行工作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三)如有疑问,欢迎致电0816-96839确认您的贷款经办机构及办理地址。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行的信赖与支持!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0日